索 引 号:sfj/2023-000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3-09-07
行政复议决定书互政复决字〔2023〕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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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男,土族,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北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32126************。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李**因不服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12月7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李***什给予行政拘留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1日16时40分许,同村村民李***什酒后与申请人李**之妻李****姐发生争吵,后又追到申请人李**家门口与李**相遇并发生争执,李***什动手掐申请人的脖子致使申请人李**受伤。事后,申请人李**到五十镇中心卫生院检查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口腔粘膜擦伤。2022年12月1日,五十镇派出所给予李**壹佰元罚款、李***什伍佰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申请人李**认为该处罚决定与李***什的违法行为不相当,处理不公。请求对李***什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申请人李**不服青海省互助县公安局五十派出所互公(五)处罚决定书(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认定李**殴打他人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11月11日16时40分许,互助县五十镇北庄村村民李***什酒后因邻居李**妻子李****姐在其家旁上厕所发生争吵,后李***姐回家。李***什撵到李**家门口与李**相遇并发生争执,李***什掐住李**脖子撕扯至李**家门口,李**在李***什的胸部捣了一拳,李***什在李**的头部胸部打了几拳,两人在相互撕扯过程中李**撕住李***什的头发后在其面部抓了一下,后被双方家人劝开。事后李**到五十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互助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面部软组织伤;口腔粘膜擦伤。李***什未到医院检查治疗,民事部分未协商。以上事实有、李**、李***什陈述和申辩,李***姐、杨*君、张*姐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我局在办理此案中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其依据: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2、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3、伤害后果较轻;鉴于以上依据李**在此案中抓伤李***什面部致其流血,李**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李**复议要求给予李***什行政拘留处罚,我局认定李***什给予伍佰元治安罚款更为适合,其依据如下:

 1、李**致其到五十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互助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面部软组织伤;口腔粘膜擦伤;

 2、殴打情节中用拳殴打李**,未使用凶器,殴打情节较轻;

 3、发案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李**的出生日期为:周岁59岁,未满60周岁,达不到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节严重条件;

 4、此案因李**妻子李****姐在李***什家旁上厕所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斗殴,对方有过错;

 5、事后李***什申请主动承担李**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但李**家人要求上法庭起诉李***什,故民事部分未协商。

 鉴于以上依据,李***什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什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情节较轻顶格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给予壹佰元罚款、李***什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复议申请人李**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李***什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李**、李***什殴打他人一案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证人证言、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门诊病历复印件、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等证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11日16时40分许,互助县五十镇北庄村村民李***什酒后与邻居李**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中双方均受伤。事后李**到五十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互助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面部软组织伤;口腔粘膜擦伤。李***什未到医院检查治疗。2022年12月1日,互助县公安局作出了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7号给予李***什伍佰元罚款、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给予李**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案件受理后予以调查后查明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壹佰元罚款、李***什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五)行罚决字〔2022〕1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给予李***什行政拘留的请求。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