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2-0000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2-09-28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互政复决字〔2022〕第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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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祁**,女,土族,1994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纳家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63****19941004****。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祁**因不服互助公安局作出的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5月25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本人以教育惩戒、管理幼儿的初衷进行管教,并无恶意伤害幼儿;二、事后主动承担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三、本人因此事被工作单位辞退,已受到相应的惩罚。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祁**殴打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关于惩戒问题和赔偿问题。根据《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幼儿园不在本范围内,且惩戒应该有驰有度。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本案中幼儿严**躺在床上未睡午觉,被值班祁**老师发现后便用手中的备课书拍打严**的额头,又用手在严**的头部捣了两下,此外,祁**还用备课书拍打旁边两位幼儿任**和曹*的头部。对于没有睡意的幼儿,采取殴打的方式进行教育是不恰当的,学前教育注重引导而不是惩戒,甚至是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教育,该行为也超出教育惩戒的尺度,带有发泄情绪、实施殴打的主观故意。

  受案后,针对严**的医药费用,办案民警积极协调,并将该案情及时通报县教育局,并多次和城北幼儿园进行沟通,城北幼儿园多次和家长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作出处罚决定后严**家长的以病情未痊愈,要求今后待伤情痊愈后进行二次鉴定,2022年3月22日我局委托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对严**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依此,我局作出了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字捺印。2022年5月6日,城北幼儿园向我所提交了一份关于解聘祁**的《教师解聘通知书》,至此,祁**未取得严**的谅解。三、对祁**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当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严**不满十四周岁,礼玉英殴打严**事实清楚,且祁**未取得严**监护人的谅解,鉴于祁**主动承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应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对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呈请互助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祁**殴打他人案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03日14时许,互助县城北幼儿园大(一)班学生严**、任**和曹*午睡期间未就寝,值班教师祁**发现后便用备课书本在严**的左侧额头拍打了两下,后祁**又用手在严**头部捣了两下,紧接着祁**又用备课书在任**和曹*的头部各拍打了一下。当晚,严**的家长在家长群里说孩子被老师打坏了,并发了照片。2021年12月31日11时20分,严**的家长到派出所口头报警,称自己的孩子被老师打伤请求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4月3日严**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5月18日,互助县公安局威远镇派出所出具了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从处罚程序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本案予以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二、从处罚内容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经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认为本案被处罚人祁**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对违规违纪、不服务管理的幼儿未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其言行予以纠正,导致幼儿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威)行罚决定【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互公(威)行罚决定【2022】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互助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威)行罚决字[2022]10233号)。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