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1-0002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信访  发布日期:2021-08-19
行政复议决定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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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复决字〔2021〕第04号

申请人:葛鑫寿,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 , 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大寺路村65号,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80112xxx11。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鸿文 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12601503027XQ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迎宾大道9号

葛鑫寿因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 月 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申请公开“互助县威远镇 大寺路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所涉征收的相关材料: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征地调查确认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土地利用现状图;5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6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和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等;7补偿资金到位证明;8用地预审文件;9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10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申请表材料后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给予书面答复。

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后,被申请人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要求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书面答复“互助县威远镇 大寺路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所涉征收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后未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申请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国内挂号单、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而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葛鑫寿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