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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936-03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07-31 |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域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农户,支持和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三、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县环境监察大队全天候接受举报投诉并进行现场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972-832254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告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