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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759-60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3-20 |
委托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
受委托机关(共9个):
1.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远市场监督管理所
2.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丹麻市场监督管理所
3.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树市场监督管理所
4.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定市场监督管理所
5.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6.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十市场监督管理所
7.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寨市场监督管理所
8.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峰市场监督管理所
9.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子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委托权限: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受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范围: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含登记档案管理)
四、受委托机关行使委托权的期限:长期(自2020年3月20日起)
五、委托机关须承担的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二)依法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委托机关可依法追究(偿)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三)对受委托机关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六、受委托机关须承担的责任:
(一)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二)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许可(审批),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许可(审批);
(三)主动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五)超越授权权限、范围、期限或违法违规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机关承担。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