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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
 索 引 号:hzxrmzfbgs/2026-0006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发布日期:2026-07-23
互助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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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县司法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前置审查、领导审签、文件审核等程序后,到县司法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第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县司法局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自行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先由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司法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县司法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本,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 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登记流水号。第一部分为制定机关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政府部门机构代码组成;第二部分为登记年份,标注当年的公元年份全称,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为登记流水号,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三部分之间用“-”分开。如互助县人民政府2025年制定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为“HZFS00-2025-0001”。

第七条 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单位印发,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正式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网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互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登记号标识。制定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识用3号黑体标注在文件首页文头上方左上角第一行。

第九条 县司法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其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第十条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县人民政府,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为海东市人民政府,同时按照《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必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阐明理由,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备要求,暂缓备案登记。

报备时间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以内。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