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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00916001
标    题 关于小区停车费及政府回复的问题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好!在我看了两件关于小区露天停车位收费问题的政府回复中提到,小区物业收费是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才开始收费,而本人也是一名小区业主。本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大部分业主也不同意收取停车费。关于收费是由互助县住房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直接下发通知,强行收取停车费。请政府正面回答此举是否存有滥用职权,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出示的公告中表明,停车费的70%用于小区道路日常维护维修等,30%,用于小区其他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等。而这些费用已在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收取,停车费的收益是否存在贪腐?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停车收费依据问题:2019年3月6日互助县人民政府下发互政(2019)34号文件“关于同意执行互助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为互助县住宅小区开展停车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

2、关于停车收费标准问题:互助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地上停车位(含占用小区道路)按30元/辆.月收取;在小区地下停车位按50元/辆.月取。

3、关于停车收费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及开展情况:近年来,随着居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购买了机动车,随之而来的机动车停放问题越来越多,一是大部份小区车位严重不足,需要开辟更多的停车位以满足业主停车;二是大部分小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差,监控覆盖和停车位标线划定不到位、小区内道路坑洼甚至出现塌陷状况,以致于监控盲区多,车辆剐蹭问题处理难度大和造成行车安全;三是部分业主安全意识差,车辆乱停乱放,有的甚至随意停在消防通道,留下安全隐患;四是县正在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其中小区车辆有序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鉴于以上原因,县物业管理协会曾邀请发改、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全县各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工作多次进行了商议,大部分物业企业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对停车收费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从四月至六月利用两个多月时间,各物业企业利用业主群、公示栏、张贴通知等形式对停车收费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期间,除个别业主到物业企业办公室或我中心进行咨询外,均未提出任何异议。6月15日,针对全县各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由我中心发文,对停车收费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7月1日起,园丁、三江城市花园、金厦、鼓楼花园等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相继开展了停车收费工作,截止目前,以上小区停车收费协议书签订户数均已超过业主总户数的50%以上,不存在强行收费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4、关于停车收费收益分配及监管问题: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改、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在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建议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业主和物业企业各方利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收益原则上执行停车费收益的70%用于小区道路、门禁、停车位、监控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30%用于小区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机动车停放引导人员的工资等。停车费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建账的原则,由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指定的账户储存,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发改、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监督,物业企业每半年除上报有关报表外,发改、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还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物业企业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情况将计师查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业主。

               

 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