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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20912001
标    题 房企违规侵吞20多万房款不退还
姓    名 李**
性    别
手    机 181****9001
身份证号 6321**********1434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2年09月12日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
     您好!我实名投诉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违法违规销售手段侵吞我高达25万的首付款现在拒不退还,我没有和他们签署任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却强占房款不退。具体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21年7.5日先是在售楼部看房,起先交了5万意向金,没有签署认购书,直说交钱锁定房源,后面分别于8.31日交了41672元,10.12日交了10万元,然后直到11.10日才和我签署认购协议(之前7月份交钱的时候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一直没签认购协议),然后12.31日又补交了34959元尾款,并且期间还参加了一个“交3万抵5万”的团购费交了3万转到了他们的不明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
     我退房退款的理由如下:1.交钱之前没有提前核实我老婆的贷款资格,只是告知我们将名下的20万贷款还完就可以贷款,我老婆没有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他们说这些都不用担心,可以操作搞定,2.开发商违规收取3万团购费,并且3万团购费是转到不明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属于乱收费行为,3.没有按照规定告知不利因素,4.涉嫌虚假宣传,交钱的时候一直宣称学区房,旁边要建学校,可是至今一直没落实。基于以上原因,我肯定要申请退房退款坚持维权投诉到底,请政府做主,拿回我自己的25万血汗钱!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县长信箱反映的“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侵吞20多万房款不退还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经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的妻子吕女士2021年7月5日与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万豪新城2号楼##室,交定金5万元,并自愿交纳3万元销售服务费参加该企业推出的“交3万抵5万房款”的优惠活动,投诉人在活动中的“购房提示”和“承诺书”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之规定,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该项目2号楼于2021年6月22日在我中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后期由于购房者资金困难延缓首付款交付日期,2021年11月10日您一方提出换房申请,并与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2号楼##室房屋更换到10号楼##室,并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该项目10号楼于2021年11月10日在我中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之前缴纳2号楼#室的定金50000元自动转入10号楼##室房款,至2021年12月31日您一方总计交首付款226631.36元至由我中心监管的开发企业账户。2022年6月8日您一方与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我中心窗立办理了备案手续。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建议您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办理退房事宜或走司法程序解决。

       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