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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21215001
标    题 关于博川东城印象物业公司将办公地点设立在居民楼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姓    名 姚**
性    别
年    龄 31
手    机 181****9941
地    址 博川东***
身份证号 6321**********2015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2年12月15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举报博川东城印象物业公司(青海荣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居民楼中设立办公室,每天来办理事务,水电缴费人员来来往往,楼道中的脚步声和物业上班员工进出的关门噪音给街坊四邻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请问工商、环保、住房保障中心、东街社区等部门,青海荣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居民楼开公司设立办公地点,当时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怎么办理的,没有进行审核吗?住房什么时候成了经营性质的商用房?其营业执照的住所显示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民安北路15号)而实际办公地址在(博川东城印象7号楼1单元1011室)这是为什么?根据上述问题望各部门领导给予正面回应,换公民一份安静的生活场所。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件收悉。经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博川东城印象小区始建于2013年,现有住宅楼13幢(其中:高层7幢,多层6幢),建筑面积  9.379万平方米(其中:高层7.785万平方米,多层1.594万平方米),除1幢高层外,其余为保障性住房。该小区自2013年引进物业服务企业以来,先后进驻四家物业服务企业,现在该小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是青海荣峰物业公司。
    一、关于“住房什么时候变成经营性质的商业用房”的问题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该小区时将博川东城印象7号楼1单元1011室确定为物业服务用房,无偿为业主服务。
    二、关于“青海荣峰物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问题。
    博川龙腾印象小区和博川东城印象小区为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的保障房小区,由青海荣峰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服务工作。根据调查,青海荣峰物业公司是经互助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的注册地址为: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民安北路15号,即博川龙腾印象小区。因博川龙腾印象小区和博川东城印象小区距离较远,为便于为博川东城印象小区业主提供更便捷的物业服务,方便业主充交水电费等,青海荣峰物业公司在博川东城印象小区7号楼1单元1011室设立物业服务点,公司经营地址依然为威远镇不存在民安北路15号。所以,青海荣峰物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问题。
    三、关于“物业服务活动产生噪音给业主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问题
    青海荣峰物业公司博川东城印象小区物业服务点7号楼1单元1011室确实存在与住户共用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情况,业主水电缴费等人员出入较多,对此,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充分考虑业主需求,责令青海荣峰物业公司根据房屋结构实际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另设服务点出入口,最大程度减少物业服务产生噪音影响业主生活。因临近春节,施工人员、物资等难以立即到位,出入口改造计划在春节过后实施。
    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感谢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互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