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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2025-05-15 |
互政〔2025〕27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互助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互助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和破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等。
(三)管护运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理事长等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存档至银行,严禁多头开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所有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资金支出范围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乡镇(街道)审核会签,最后由代理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支出、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资产资源发包租赁,以及其他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成员利益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或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事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支出。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等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的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末应当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对登记在册的资产应当分类确定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实行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的,必须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在台账中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出让费和租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的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分配程序及提取公积公益金的相关规定,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后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档案资料需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与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和集体福利,对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并向成员进行公示,未经会议讨论通过、审核备案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决策人责任。
对无法收回的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当村集体资产管理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村集体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监督下,及时办理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等的移交手续,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延续性。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一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园地、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财产等行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暂行办法,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互助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于2025年3月12日公布,自2025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