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
 索 引 号:mzj/2022-0001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优抚安置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2022-11-03
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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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互助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

一、救助标准:互助县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8元/人/月。城镇低保金额实行差额补助政策。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低保障金额实行分档救助政策,分档救助标准为:一档392元/人/月,二档342元/人/月,三档242元/人/月;深度贫困地区一档400元/人/月,二档362元/人/月,三档262元/月。城乡低保中的重残、重病、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城镇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为96元/人/月,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为60元/人/月。

低保救助额度=差额补助标准(分档标准)×人数+分类施保标准×分类施保人数。

二、认定范围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核实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在城镇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居民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仅限于以下几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本人提供,手写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本人提供);

(三)《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提供);

(四)《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民政部门提供);

(五)《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

(六)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无需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3.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现值超过8万元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

(四)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含装修费用)部分,剩余补偿费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的;

(五)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有大额财产(1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

(六)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超出以上收入和财产规定的家庭,但经调查认为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的,应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七)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后,根据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批。民主评议中,不得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开展评议。

民主评议的结果仅作为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必需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


1.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家庭成员因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2.支出型贫困家庭分为长期支出型贫困和一次性支出型贫困。

3.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一次性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次性刚性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的家庭。

一、以下支出可认定为刚性支出:

(一)因病支出;1.家庭成员因病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二)因学支出;1、国家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生活费用计算刚性支出。2、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按一学年的学费(含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取暖费等)计算刚性支出。

(三)租赁住房等维持基本住房支出;

(四)意外伤害支出;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经相关赔偿后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发生意外伤害后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或找不到事故责任方,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

二、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一)购房支出(含商铺);

(二)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须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

(三)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

(四)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

(五)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非刚性支出;

三、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拥有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车辆;

(二)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

(四)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非居住类商业铺面;

(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因赌博、吸毒或者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者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八)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九)县(区、市、行委)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

四、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由户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居住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后,采取先核对后入户调查工作机制。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3、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确认。

五、本省范围内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或社区开具的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

(三)户口在一起旦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后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标额度如何计算?

答:临时救助额度的测算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具体测算办法:

临时救助额度=当年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x家庭人口数x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困难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困难家庭救助上限为我县年城镇低保标准的5倍。

三、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口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

2.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3.城镇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 或安置房的;

4.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5.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6.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8.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三、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居住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后,采取先核对后入户调查工作机制。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确认。



特困供养对象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已确定的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符合条件拟批准享受特困供养救助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为能力完好;有1-2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轻度失能;有3-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中度失能;有5-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重度失能。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护理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最低基本生活标准:按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上浮10%,现行的分散供养标准为960元/人,集中供养标准为1056元/人/月。

最低照料护理标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轻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金标准340元/人,中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金标准510元/人/月,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金标准850元/人/月。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来源:互助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