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
 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4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04-26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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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通过召开办公会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办公会成员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县司法局班子成员和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经评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案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案件材料及评议报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分送办公会成员。

评议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评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成员应当在办公会召开前审阅评议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办公会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办公会成员发表讨论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果。

案件主办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