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
 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04-26
互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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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互助县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以下简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疑点、难点;

(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