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章
 索 引 号:hzx/2022-0000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10-20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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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政〔2021〕65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免除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绿色产业园管委会、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土族故土园景区管委会,省驻县各单位,各科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青民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殡葬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全面落实适度普惠型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免除全县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在本县辖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县内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在本县就学且具有本地学籍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

4.辖区驻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5.与本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本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6.互助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标准及项目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项目均指在本县殡仪馆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最高免费限额为960元。当物价发生较大波动时,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新标准。实际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低于免除项目限额,根据实际情况结算,节余额度不返还;高于免除项目限额的,按免除项目限额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具体项目如下。

1.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80元;

2.普通遗体冷藏柜三天的遗体存放费200元;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300元;

4.骨灰基本存放费80元。

三、申请程序

符合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条件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有效死亡证明到青海省神安殡仪馆领取《互助县惠民殡葬补贴申报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逝者为本县辖区驻军(警)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以及在本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凭据复印件1份;

6.逝者为互助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经费管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安排相关经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每季度结算一次。殡仪馆应按时填写《互助县惠民殡葬补贴基本殡葬资金申报表》于次季度10日前到县民政局审批结算。县民政局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季度20日前将资金拨入殡仪馆账户。

五、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惠殡葬政策的宣传,加强殡仪机构的业务指导,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2.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3.县财政、人社、民政、市场监管、发改、民宗、卫健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费用的审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5.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20年12月2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互政办发〔2020〕195号)废止。

6.本通知由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互助县惠民殡葬补贴申报审批表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